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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內政部警政署為加強辦理失智老人、精神病患、身心障礙者等為民服務工作,特訂定本作業規定
二、自願捺印指紋申請手續,內容如下:
(一)申請對象為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或監護人
(二)自行至各市縣(市)警察局鑑識課(鑑識中心)、分局偵查隊申請,或向社福團體、社團報名累計十人
以上, 可申請警察局派員前往社團辦理指紋按捺
(三)申請時應填寫同意書(戳章),填寫當事人及申請人之基本資料
(四)繳驗戶口名簿或身心障礙手冊並核對資料
※如有需要之家長,可與中心社工聯絡或親至各地警察機關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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